(1)投資人或其委托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與承包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人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承包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有時)。
(3)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投資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定標
(1)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投資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中標人確定后,投資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承包人。
(3)中標通知書對投資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投資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